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民初990号原告:青岛赛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昆仑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双,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堂,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瑞德摩尔鑫海洋电器店,住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瑞德摩尔大西洋商城20D-0317div>经营者:许海洋。
原告青岛赛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瑞德摩尔鑫海洋电器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青岛赛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赛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赛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3元,退还原告青岛赛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