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民初167号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进喜,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莲都区远近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府前菜场楼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E36JQXE。
经营者:谭甫,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莲都区远近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进喜、被告丽水市莲都区远近食品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0982289号、第83877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删除侵权产品链接;
二、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后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又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均予以准许。
后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