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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登泵业有限公司、钟仙锋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81刑初314号
案件名称福建高登泵业有限公司、钟仙锋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高登泵业有限公司;钟仙锋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81刑初314号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福建高登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俊烨,实际控制人郭栋,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

诉讼代表人林电光,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福建省福安市。

辩护人李少娜,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仙锋,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畲族,中专文化,劳务人员,住福建省福安市。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转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缪禹,福建途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三部刑诉(2020)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福建高登泵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钟仙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祥、王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福建高登泵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林电光及辩护人李少娜、被告人钟仙锋及其辩护人缪禹到庭参加诉讼。

2020年6月12日,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界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第18763306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7类:水池族通气泵;

矿井排水泵;

石油专用泥浆泵;

真空泵(机器);

发电机组;

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

泵(机器);

鼓风机;

空气压缩机;

轴承(机器零件),有效期为2017年2月7日至2027年2月6日。

2018年11月份左右,福建高登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登公司)外贸业务员钟仙锋接到某伊拉克客户水泵订单,该客户以伊拉克BABAL-BILAL公司名义出具授权书,授权高登公司生产印有“SHIMGI.35A”、“SHIMGI.45A”、“SHIGI.65A”商标的水泵。

被告人钟仙锋根据洽谈结果拟制形式发票,约定订购件数为10400件,金额为22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553507元),经高登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栋(另案处理)同意后,未经境内注册商标所有人新界公司同意,即安排该笔订单生产并报关出口。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钟仙锋自行将授权书上的SHIGI.65A改成SHIMGI.65A安排生产,经该伊拉克客户要求,对形式发票上约定的CPM3003.0HP使用SHIMGI.SHFM5标识,CPM4004.0HP使用SHIMGI.SHFM6标识组织生产。

2019年2月1日,高登公司将生产好的4862台水泵交由其他物流企业运输后以无牌水泵报关出口至伊拉克,报关金额9773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677786元)。

2019年4月26日,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对福建戈德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戈德公司)进行搜查,在车间内发现内外包装及铭牌上印有、、、标识的水泵共计5334台,货值114496美元(折合人民币约794064元)。

现查明,戈德公司、高登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郭栋,两家公司办公场所、业务、管理人员等混同,被告人钟仙锋同时为两家公司的员工。

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登公司被扣押的涉案水泵上的铭牌及内外包装上使用的上述五个标识,与新界公司第18763306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

经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数据中心查询,在伊拉克当地已经公告并能够查询到的商标中,未发现与“SHIMGI”、“SHIMGI.35A”、“SHIMGI.45A”、“SHIMGI.65A”、“SHIMGI.SHFM5”、“SHIMGI.SHFM6”相同的商标。

2019年4月26日,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在福建省福安市戈德公司抓获被告人钟仙锋。

被告人钟仙锋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高登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钟仙锋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了上述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单位犯罪。

为此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单位高登公司对起诉书指控的涉案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单位高登公司的辩护人辩称,一、高登公司的涉案商标与新界公司的第18763306号“SHIMGI”商标不构成相同商标;

二、本案属民事纠纷,因无论上述商标属于相同商标还是近似商标,本案高登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民事侵权都存在争议,故根据刑法适用的谦抑性,就更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钟仙锋一直表示事先对“SHIMGI”注册商标的存在并不知情,故钟仙锋及被告单位高登公司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存疑。

被告人钟仙锋对起诉书指控的涉案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其在实施涉案行为时并不明知“SHIMGI”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被告人钟仙锋的辩护人辩称,第一,本案被指控为单位犯罪,但证明被告人钟仙锋构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不足;

第二,高登公司的涉案商标与新界公司的第18763306号“SHIMGI”商标不构成相同商标;

第三,涉案商品销售的目的地是境外,并不侵害新界公司在国内的商标权益,故从这个意义上分析,本案也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经审理查明: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界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第1876330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水池族通气泵;

矿井排水泵;

石油专用泥浆泵;

真空泵(机器);

发电机组;

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

泵(机器);

鼓风机;

空气压缩机;

轴承(机器零件),有效期为2017年2月7日至2027年2月6日。

2018年11月份左右,福建高登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登公司)外贸业务员钟仙锋接到某伊拉克客户的水泵订单,该客户以伊拉克BABAL-BILAL公司名义出具授权书,授权高登公司生产印有“SHIMGI.35A”、“SHIMGI.45A”、“SHIGI.65A”商标的水泵。

被告人钟仙锋根据洽谈结果拟制形式发票,约定订购件数为10400件,金额为22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553507元),经高登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栋(另案处理)同意后,未经境内注册商标所有人新界公司同意,即安排该笔订单生产并报关出口。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钟仙锋自行将授权书上的SHIGI.65A改成SHIMGI.65A安排生产,并经该伊拉克客户要求,对形式发票上约定的CPM3003.0HP型号的水泵使用SHIMGI.SHFM5标识,CPM4004.0HP型号的水泵使用SHIMGI.SHFM6标识安排生产。

2019年2月1日,高登公司将完成生产的4862台水泵交由其他物流企业运输,以无牌水泵报关出口至伊拉克,报关金额为9773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677786元)。

2019年4月26日,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对位于福建省福安市的福建戈德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戈德公司)进行搜查,在车间内发现内外包装及铭牌上印有、、、、标识的水泵共计5334台,货值114496美元(折合人民币约794064元)。

大溪派出所民警对上述水泵予以扣押。

戈德公司、高登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郭栋,两家公司办公场所、业务、管理人员等混同,被告人钟仙锋同时为两家公司的员工。

经温岭市公安局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高登公司被扣押的涉案水泵上的铭牌及内外包装上使用的上述五个标识,与新界公司第18763306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

经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数据中心查询,在伊拉克当地已经公告并能够查询到的商标中,未发现与“SHIMGI”、“SHIMGI.35A”、“SHIMGI.45A”、“SHIMGI.65A”、“SHIMGI.SHFM5”、“SHIMGI.SHFM6”相同的商标。

2019年4月26日,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在位于福建省福安市的戈德公司内抓获被告人钟仙锋。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高登公司、被告人钟仙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物证: 被告单位高登公司被扣押的水泵(包括包装箱),证明该公司在水泵产品上使用涉案的、、、、等标识。

2.书证: (1)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户籍情况。

(2)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戈德公司及高登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以及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水泵的制造、销售。

(3)第18763306号SHIMGI商标注册证,证明新界公司在国内注册了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水池族通气泵;

矿井排水泵;

石油专用泥浆泵;

真空泵(机器);

发电机组;

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

泵(机器);

鼓风机;

空气压缩机;

轴承(机器零件),有效期为2017年2月7日至2027年2月6日。

第18763295号SHAMGE商标注册证,证明该商标在国内也被新界公司注册,有效期为2017年2月7日至2027年2月6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水池族通气泵;

矿井排水泵;

石油专用泥浆泵;

真空泵(机器);

发电机组;

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

泵(机器);

鼓风机;

空气压缩机;

轴承(机器零件)。

SHIMGE商标在伊拉克的注册证(翻译件),证明新界公司在伊拉克注册了SHIMGE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泵(机器);

空气压缩机;

阀(机器零件)等,有效期为2009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2日。

(4)公告商标查询结果报告(含营业执照、翻译件),证明经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查询,在伊拉克当地已经公告并能够查询到的商标中,没有查到与SHIMGI/SHIMGI.35/SHIMGI.45/SHIMGI.65/SHIMGI.SHFM5/SHIMGI.SHFM6相同的商标。

该查询结果有约旦外交部及其官员签章。

(5)新界公司授权书及销售证明,证明新界公司授权SENVATRADINGLLC作为SHIMGE、SHIMGI品牌产品在迪拜区域的经销商,负责该品牌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及售后服务。

授权期限从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

SENVATRADINGLLC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出具证明,称其在2018年5月10日收到新界品牌的水泵(包括型号1WZB-35A,1WZB-45A,1WZB-65A),准确数量的每种型号十台。

后其又于2019年9月5日出具证明,称其于2018年6月将上述水泵均销售给伊拉克客户(SENVATRADINGLLC在该证明中将WZB误写成WAB)。

新界公司关于“SHIMGI”商标授权的说明,证明其从未委托或授权国内外其他企业或个人生产、加工、出售、储存或出口标有“SHIMGI”注册商标的任何包装物、半成品和成品。

(6)形式发票、BABAL-BILALCOMPANY授权书(附翻译件),其中授权书证明BABAL-BILALCOMPANY授权高登公司生产标有“SHIMGI.35A、SHIMGI.45A、SHIGI.65A”的商品;

形式发票证明BABAL-BILALCOMPANY向高登订购1WZB35水泵2000台,1WZB45A水泵6000台、1WZB65A水泵2000台,CPM300A水泵200台,CPM400水泵200台,订购总数10400台,总额224000美金。

(7)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清单、提货单,证明高登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4862台水泵,总价97730美元,目的国伊拉克,境外收货人BABAL-COMPANY,其中1WZB350.5HP1000台、1WZB450.75HP2862台、1WZB651.0HP1000台。

(8)增值税发票、兴业银行收账通知书,证明以上高登公司出口销售至伊拉克水泵的增值税发票上显示:销售金额为636586.48元,购买方公司名称系BABAL-BIL-ALCOMPANY,出口港马尾海关,出口日期2019年2月8日,销售方为高登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福安支行;

兴业银行收账通知书显示:高登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收到77673美金,汇款人为MARDANFZEFZJOAB,1409JAFZAONEJABALALI。

(9)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附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搜查到的涉案水泵均予以扣押。

(10)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水泵现场的相关情况。

(11)产品购销合同书及增值税发票,证明新界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哈尔滨沃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售425台SHIM**商标的水泵,总金额217234元。

(12)外贸采购单,证明高登公司向铭牌生产厂商采购含SHEMGIE、、、、、等标识的铭牌,采购单中注明型号、品名、规格、材质要求、数量等信息。

(13)关于SHIMGI.35A等五个商标的后缀.35A/.45A/.65A/.SHFM5/SHFM6的含义等说明,证明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2020年3月5日出具说明:新界公司生产的旋涡式微型电泵WZB-35A、WZB-45A、WZB-65A产品型号命名执行备案的企业标准Q/SG102《旋涡式微型电泵》。

其中“A”为“补充标识”,代表产品配置;

“35”、“45”、“65”在早期代表水泵的最高扬程,后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最高扬程有更改,但产品型号已被市场广泛接受,因此后来仅表示产品的“规格代号”,与产品技术没有关联。

SHFm5、SHFm6为新界泵业生产的外销灌溉用电泵,命名方式执行企业标准。

综上所述,SHIMGI.35A等五个商标的后缀.35A/.45A/.65A/.SHFM5/SHFM6的含义为水泵的规格代号。

(14)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商标认定意见函,证明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高登公司被查扣的水泵产品使用的、、、、标识与新界公司的“SHIMGI”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

(15)银行账户查询明细,证明高登公司、戈德公司的有关银行帐户的交易明细情况。

(16)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调查高登公司涉案水泵的包装箱制造厂商的过程、查找BABAL-BILALCOMPANY企业的有关信息、调查高登公司、戈德公司、新界公司商标注册信息等相关情况。

3.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新界公司的股东之一,2019年4月22日,其收到一个外国客户发送的照片,内容为戈德公司在福建福安阳泉王坑工业区放置了一堆印有新界公司商标SHIMGI的包装盒及各型号水泵。

因新界公司在福建没有设厂,故其判断是自己公司商标被他人冒用,遂报警并向民警提供上述照片。

(2)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新界公司技术中心工程师,其公司也生产35A、45A、65A、SHFm6、SHFm5型号的水泵,一般标注如1WZB-35A,其中1代表口径,WZB代表旋涡式自吸电泵,35A是规格型号,且水泵的包装上也会标注型号。

其公司大部分使用SHIMGE这一商标,SHIMGI商标的商品曾销往迪拜。

其公司水泵产品在伊拉克市场的销售状况是2016年有4400多万人民币,2017年有7300多万人民币,2018年有5700多万人民币。

其中2017年在2016年的基础上增长了大约66%,2018年在2017年的基础上下降了22%。

(3)证人滕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新界公司员工,经其本人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高登公司早在2017年即申请注册SHAMIIGE商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2019年5月,该公司又申请注册SHAMIGE、SHEMAGE这两个商标,目前还在审核中。

(4)证人邱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新界公司员工,2019年4月下旬,新界公司的一个伊拉克客户(在伊拉克的经销商)到公司向其反映,称在伊拉克有很多假冒新界公司的水泵在销售,影响他的销量,他还向其提供了相关假冒产品的照片。

其记得那些照片中的水泵的铭牌及包装箱上印有“SHIMGI.35A”、“SHIMGI.45A”、“SHIMGI.65A”这几种商标标识。

(5)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高登公司的会计,其向侦查人员提供了钟仙锋承接的该笔涉案订单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商业发票单据、装箱清单、形式发票、伊拉克客户的提货单以及该客户在涉案水泵运到伊拉克之后将钱汇到高登公司美金账户的收款凭证,其中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其在电子口岸网站上打印下来的,这批出口到伊拉克货物的增值税发票也是其代表高登公司开具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其他如商业发票单据、装箱清单、形式发票、伊拉克客户的提货单都是郭栋给其的,这些单据上显示高登公司出口到伊拉克的商品数量、金额、型号等内容,那个提货单上面有一个二维码,通过这个二维码可以看出这笔订单的一个发货、收货情况。

收款凭证也是郭栋给其的,从订单上看,这笔钱是通过阿联酋酋长国国际银行转到高登公司账户。

这些材料都是在2019年3月末到达高登公司的。

(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新界公司员工,在2017年8月1日,新界公司授权SENVATRADINGLLC公司作为SHIMGE、SHIMGI品牌产品在迪拜区域的经销商,负责该品牌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及售后服务。

授权期限为3年,从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

后在2018年5月份,新界公司给SENVATRADINGLLC公司发了品牌为SHIMGI,型号为1WZB-35A,1WZB-45A,1WZB-65A的水泵各10台,SENVATRADINGLLC公司在同年6月份,将上述品牌为SHIMGI的30台水泵在伊拉克市场销售了。

其向警方提供了SENVATRADINGLLC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新界公司的授权书。

新界公司在2012年左右就有将品牌为“SHIMGI”的水泵卖往中亚、迪拜,伊拉克等国家。

(6)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新界公司办公室主任,平时负责知识产权和行政类事务,新界公司的SHIMGI商标未在海关备案,但于2017年、2019年在国内使用过SHIMGI商标。

新界公司的30台水泵由迪拜经销商销往伊拉克的海关报关单凭证,因时间较久而无法寻找。

新界公司之前委托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公司进行的商标查询,当时该公司解释称伊拉克大使馆不接受商业性公证,所以就让约旦大使馆进行公证。

(7)证人邱某2的证言,证明其在高登公司负责内销的接单生产和仓库管理,高登公司和戈德公司的管理层是同一套班子,实际控制人均为郭栋,公司产品的运输都是由一家名叫康海物流的企业负责的。

(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福安市科力标牌厂的管理人员,涉案商品的铭牌由该厂为高登公司制作,但具体铭牌的图样、材质、规格等均由高登公司决定。

该厂从2008年就开始与高登公司有业务往来,为高登公司生产部分铭牌。

郭栋为高登、戈德公司的老板,平时实际与其联系的是高登公司的池淋淋,由池通过QQ把铭牌的标准图样发给其,双方进行确认后,其就按照对方提供的计划单所列的LOGO、型号、品名、规格、材质要求、数量、交货时间及确认好的图样等进行生产。

该厂为高登生产过SHIMGEDUBAI、SHEMGIE、SHIMGI.35A、SHIMGI.45A、SHIMGI.65A、SHIMGI.SHFM5、SHIMGI.SHFM6等铭牌。

其中SHIMGI.35A、SHIMGI.45A、SHIMGI.65A是2018年12月26日接到的订单,SHIMGEDUBAI是2018年12月24日接到的订单,SHIMGI.SHFM5、SHIMGI.SHFM6是2019年1月5日接到的订单,SHEMGIE是2019年3月9日接到的订单。

这些内容其电脑上都还有保存,都可以提供。

(9)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明被告人钟仙锋归案过程的相关情况。

4.被告人钟仙锋的供述与辩解,陈述他是高登公司的一名外贸接单员,主要负责外贸接单,平时工作职责是先将他们公司挂在阿里巴巴的国际外贸平台上,然后寻找需要的客户,当联系上客户时,他就会问客户需要什么样的产品,然后看看高登公司是否能够生产。

如他们公司的产品客户需要,他就会跟对方谈价格(按美元结算),如果谈下的价格他们可以生产的话,他就会跟对方谈细节问题,如型号、品牌、包装箱的形状等。

之后客户会告知他要生产的型号、品牌以及包装箱形状的照片,然后他会去网上对这个品牌进行搜索,看看有无跟这个商标一模一样的。

2018年11月份,他在网上认识了一名伊拉克客人,其于网上向高登公司采购水泵,并给他一张授权书的复印件,上面写有授权给高登公司生产“SHIMGI.35A”、“SHIMGI.45A”、“SHIGI.65A”三个型号的水泵,上面还盖有对方公司的印章。

之后他就跟这位伊拉克客人商谈价格,并作出一份合同(注:即上述的形式发票)发给老板郭栋,合同的大致内容是客户订货的数量、价格、型号等。

在老板同意后,双方公司就在合同上盖章。

他们这些外贸的接单员,当所接的外贸业务的利润能达到3%,一般可以不用跟老板汇报的,而直接安排下面的生产厂长进行生产了。

但在利润小于3%的情况下,是需要向老板汇报的。

因这次这笔伊拉克客人的订单的利润只有1.5%左右,故他将拟好的合同拿过去向老板郭栋汇报,之后老板将成本再重新核算了一下,觉得高登公司还有利润,就同意了。

这笔业务的合同金额是224000美金,定金为50000美金。

合同签订后,对方公司遂将5万美金定金汇入高登公司的账户,之后高登公司就开始制造这批货了。

后在2019年2月份左右,第一批货生产已完成,他就联系好运送到伊拉克的船舶,并通过福州港发往伊拉克。

这批货有4862台水泵,价格大概10万美金左右。

后第二批货生产完成后就放在公司的仓库中,还没有去福州港报关审批。

他们公司生产的这两批水泵上都印有“SHIMGI.35A”、“SHIMGI.45A”、“SHIMGI.65A”的标识,是按照上述这位伊拉克客人的要求做的,其译名叫阿布、穆罕默德。

其应该是在高登公司的阿里巴巴网页找到他的微信,然后加进来的。

他们公司为该伊拉克客户生产“SHIMGI.35A”、“SHIMGI.45A”、“SHIMGI.65A”的标识的水泵,并未从对方拿到“注册商标登记证”,原因主要还是他了解不多,且平时工作都是这么操作的,故就没有注意这些事情了。

他当时主要通过微信和电话的方式跟该伊拉克客户沟通的。

对方通过微信跟他讲了这批货的外包装、铭牌、水泵机身颜色、水泵的型号参数等要求。

对于外包装,伊拉克客户先是发给他一张正面照片,让他按照这张照片设计一个包装箱的外观,于是,他就让他们公司的跟单员池琳琳联系纸箱厂先用电脑设计一个外包装箱的图纸,他再将这设计好的外包装箱的图纸发给该伊拉克客户,其经审查后表示同意。

这个水泵的外包装外面还有一个大的包装箱,不过这个大包装箱是他们自己设计的,不是伊拉克客户要求的,这个包装箱比较简单,以35A型号为例,上面就写着“SHIMGI.35A”等品牌,中间写着“1WZB35A”等型号,下面写“4PCS”等表示数量。

涉案货物的包装具体情况是“SHIMGI.35A”商标标识的水泵系四个独立包装然后套一个大的包装箱,“SHIMGI.45A”商标标识的水泵是两个独立包装然后套一个大的包装箱,“SHIMGI.65A”商标标识的水泵是两个独立包装然后套一个大的包装箱,“SHIMGI.SHFM5”及“SHIMGI.SHMF6”商标标识的水泵各是一个独立包装箱。

上述所有的包装箱上面都是标有相应的商标标识,就像“SHIMGI.35A”商标标识水泵的包装箱上面都是印有“SHIMGI.35A”。

对于铭牌,对方是说让他们把铭牌上的水泵品牌改一下,其他内容就按照水泵参数打上去就行了。

水泵机身颜色是等到快要喷漆的时候,他再去问对方客户需要什么颜色,对方会跟他说一个色号,然后他们就对照该色号进行生产。

水泵的型号参数是对方客户直接跟他讲的,他们就按照该型号参数进行生产。

他们公司产品的包装箱和铭牌都是他让他们公司的跟单员池琳琳跟纸箱厂和包装厂进行对接的,这家纸箱厂和那家包装厂都是跟他们公司有生意业务往来的。

据他了解,池琳琳一般都是用高登公司的QQ跟有业务来往的公司进行对接的。

他找老板郭栋汇报这个事情时,还将自己手机上他跟伊拉克客人的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已删除,可能是自己平时整理手机内存时清理掉的)也给老板看,跟其说客户需要“SHIMGI.35A”、“SHIMGI.45A”、“SHIMGI.65A”这几种品牌型号,当时老板看了一下,说同意,接着他就催伊拉克客户付定金了。

后公司收到定金,他就按照公司规定直接向生产厂长下单生产了。

他当时拟好的合同是一张英文合同,也就是他后来于2019年4月26日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那张合同。

他在2019年2月1日申报货物出口的时候并没有标注水泵的品牌,因他平时去报关时一般也不报品牌,而他们公司的其他业务员在报关时可能会报品牌的。

他们公司里的货物运输(包括出口运输)都是一个叫康海物流的公司在承运的,他这次接单过来出口到伊拉克的货物,整个途中的运输都是这家公司派车,将货物直接运到港口,再由这物流公司的装卸工人卸货的。

不过纸箱厂和名牌厂生产的纸箱及铭牌的运输却分别由纸箱厂或铭牌厂派车,将纸箱及铭牌运送到他们公司。

这些制作外包装的纸箱厂、制作铭牌的单位、运输的物流公司跟他们公司只是生意上的来往,且都是老板郭栋事先指定好的企业,这些单位都是每月一次来他们公司财务结账的。

他们公司对出口的业务,是先将出口货物运到港口装上轮船,等轮船出港时,他们就通知客户,但是客户都在货物达到其港口的前一个星期才会将货款汇到公司帐户,从通知客户汇款到他们公司收到货款的间隔时间起码要一个月,尤其伊拉克这个国家的清关速度特别慢,客户没看到货物接近其港口,是不会给他们公司钱的。

第一批发给伊拉克客户的涉案货物是已经到达了伊拉克港口,且客户把货物也提走了,因此,货款97730美金也已汇到了公司帐户。

当时伊拉克BABAL-BILALCOMPANY公司以授权书的方式委托他们公司生产“SHIMGI.35A,SHIMGI.45A,SHIGI.65A”三个商标的水泵,这张授权书是复印件,没有盖上对方公司的公章原件,BABAL-BILALCOMPANY公司也没有向他们公司出示商标注册登记证。

之后这家伊拉克公司又要求他们公司为其生产印有“SHIMGI.SHFm6”、“SHIMGI.SHFm5”商标的水泵,他们公司就照做了,但后来这次对方未提供授权书,且同样没有向他们公司出示商标注册登记证。

至于这家伊拉克公司要他们公司生产印有“SHIGI.65A”商标的水泵,而他们公司却生产了“SHIMGI.65A”商标的水泵一事,原因是他觉得对方不怎么严谨,从而造成笔误,因此,他就把对方要求生产的“SHIGI.65A”标识的水泵改成生产“SHIMGI.65A”标识的水泵。

上述的“SHIMGI.35A”、“SHIMGI.45A”、“SHIGI.65A”、“SHIMGI.SHFm6”、“SHIMGI.SHFm5”标识,其中“35A”、“45A”、“65A”、“SHFm6”、“SHFm5”有含水泵型号的意思。

当时他接到订单后,也去网上搜索这些商标是否被注册,但他搜得不仔细,且未对“SHIMGI”这个商标进行搜索。

具体的过程是他通过电脑在百度上搜索商标查询,然后就会有链接出来,接着他就点接比较靠前的那个链接,然后就跳到了一个查询的页面,之后他就输入了“SHIMGI.35A”等一些伊拉克客户要求他们公司使用在产品上的一些商标,点击查询之后,没有显示被注册的。

这个通过百度找的网站的名称及网址他已记不清了,只记得这个网站比较大,网站查询页面也比较简单,其中一项是选择商标所涉及产品的类别,还有一个就是需要他填写所查询的商标,之后点击查询,就会弹出查询结果,一些近似的注册商标也会弹出来。

商标查询结果弹出来之后,他会注意有没有跟刚刚输入的商标一模一样的商标已被注册,如果没有的话,他也会注意有没有与刚刚输入的商标近似的注册商标,如果也没有的话,他才会觉得这个订单是可以做的。

如果查到存在与订单上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注册商标,他是不会接这个订单的,不管这个商品出口还是内销。

而当时查询结果中有没有出现“SHIMGI”系注册商标这个信息,他并没有注意,之后他就没有再去查了。

高登公司和戈德公司的实际老板都是郭栋,且承接业务都是以高登公司名义的。

老板郭栋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他的工作要向郭栋负责。

郭栋对于这次生产“SHIMGI.35A”等商标的水泵业务是知晓的,当时其并未查问对方客户的手续是否合法。

他以前在广交会上听说新界公司也是造水泵的。

高登公司的商标注册业务好像都是外包给他人进行注册的,他是没有办理过公司的商标注册业务的。

据他了解,公司在他进来时就已经注册了一些中文商标,现知道的有“闽东高登”、“GORDON”,不过老板应该会知道他们公司所注册的全部商标。

当时伊拉克客人总共让他们公司生产“SHIMGI.35A”商标的水泵2000台,“SHIMGI.45A”商标的水泵6000台,“SHIMGI.65A”商标的水泵2000台,“SHIMGI.SHFm5”商标的水泵200台,“SHIMGI.SHFm6”商标的水泵200台。

他当时接单时,对委托方那家伊拉克公司不怎么了解,只知道它是销售水泵的,自已不生产水泵。

关于那家伊拉克公司授权书内容的真实性问题,因为其中有一部分文字是阿拉伯文,他也看不懂,且对于他们做外贸的企业而言,主要关心的还是定金是否到位,只有定金到位了,他们才会落实下去生产,而其他东西他们很少去管。

他未与那名伊拉克客人见过面,当时对方也用电话联系过他,记得当时看电话的区号是伊拉克的区号,但电话号码他现在已记不清楚了,当时对方跟他讲的是英语。

伊拉克客户这笔业务的合同上写的“1WZB350.5HP”就是其要求生产的“SHIMGI.35A”商标标识的水泵,“1WZB45A1.0HP”就是其要求生产的“SHIMGI.45A”商标标识的水泵,“1WZB65A0.75HP”就是其要求生产的“SHIMGI.65A”商标标识的水泵,“CPM3003.0HP”就是其要求生产的“SHIMGI.SHFM5”商标标识的水泵,“CPM4004.0HP”就是其要求生产的“SHIMGI.SHFM6”商标标识的水泵。

他们在合同上对物品项目是直接以水泵相对应的规格型号来注明的。

以上合同中还注明“1WZB350.5HP”水泵共生产2000台,每台单价16美金,“1WZB45A1.0HP”水泵共生产6000台,每台单价20美金,“1WZB65A0.75HP”水泵共生产2000台,每台单价21.5美金,“CPM3003.0HP”水泵共生产200台,每台单价67美金,“CPM4004.0HP”水泵共生产200台,每台单价78美金。

这些价格就是他们公司销售给该伊拉克客户的价格。

5.同案人郭栋的供述和辩解,陈述高登、戈德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实际上都是他自己在总负责,两家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为同一团队,此外还有五六家关联的配套公司,为高登、戈德公司生产水泵配件,钟仙锋既是高登公司员工,也是戈德公司员工,系国际业务部经理。

涉案订单是钟仙锋承接的,因订单的利润比较低,超出其本人能决定的范围,故特地过来向他请示,他觉得企业还有利润,就同意了,接着具体的生产细节都是钟仙锋与伊拉克客户进行对接,后续环节包括生产出来的货物的订集装箱、报关,安排出关都是钟仙锋在操作的。

他知道他们公司所接的外贸业务都是有品牌的产品,但因涉案订单是钟仙锋承接的,他感觉其作为外贸业务员应当知道承接订单须由对方提供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合法手续材料,而对此进行审核是其份内的事,且他也相信钟仙锋,加之当时钟先锋来汇报的时候,只拿着一张其自己写的一张纸,上面写着水泵的型号、铁芯长度、铜铝丝要求、单价报价,既没有写明品牌,也没有给他看有无取得合法的手续材料,故他当时主要考虑订单有无利润的问题,而没有主动向钟先锋要这些手续材料。

不过后来他查了一下,该伊拉克客户的确没有取得商标的合法手续。

他们公司与伊拉克客户的形式发票中,项目上所列的“1WZB350.5HP”就是他们公司生产的印有“SHIMGI.35A”商标标识的水泵,对方要求生产2000台,每台单价16美金;

“1WZB45A1.0HP”就是他们公司生产的印有“SHIMGI.45A”商标标识的水泵,对方要求生产6000台,每台单价20美金;

“1WZB65A0.75HP”就是他们公司生产的印有“SHIMGI.65A”商标标识的水泵,对方要求生产2000台,每台单价21.5美金;

“CPM3003.0HP”和“CPM4004.0HP”是他们公司给伊拉克客户生产的印有“SHIMGI.SHFM5”及“SHIMGI.SHFM6”商标标识的水泵,两种水泵对方要求生产的数量都是200台,其中“CPM3003.0HP”水泵单价是67美金一台,“CPM4004.0HP”水泵单价是78美金一台。

具体“CPM3003.0HP”和“CPM4004.0HP”对应“SHIMGI.SHFM5”及“SHIMGI.SHFM6”中的哪个商标标识他不是很清楚,但业务员钟仙锋是最清楚的,因为该形式发票就是其制作的,最后伊拉克客户与他们公司结算就是根据发票上的单价及总价进行的。

他清楚知道新界公司和利欧公司是国内水泵的龙头企业,其商标较出名。

他看到新界公司广告上其品牌上面是英文“SHIMGE”,下面写着新界泵业四个中文,因他的文化程度不高,那些英文标识就没有去注意,也不记得,他的注意力都在新界泵业这四个中文字上面。

如果平时新界公司的英文字母商标跟新界泵业这四个中文字连在一起的话,他看到就能识别出来,但如果是单独的英文字母商标,他就不一定能正确识别。

本案案发后,他们公司于2019年5月份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与被查获水泵商标相似的商标,但都被驳回了。

申请的目的系要是这些商标能注册下来,他们认为高登公司在本案就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性质了,这样处理结果就会完全不一样。

至于2017年11月28日高登公司申请注册“SHAMIIGE”商标而被国家商标总局驳回一事,究竟谁去申请以及怎样提出申请,他都不是很清楚。

高登公司的注册商标有“Gordon”、“闽东高登”,戈德公司的注册商标有“戈德”、“双飞鱼”、“金鼎”、“Gede戈德”、“Golden”。

他们公司产品如果是内销的话,就叫外面的运输公司来他们公司进行运货,如出口到国外的话,都是海运公司派车到他们公司进行拉货。

涉案货物装车时的包装就是公安机关扣押时那样的包装,他们没有再给这批货再进行包装。

6.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西政鉴字2019第2674号鉴定意见认为,对检材1SHIMGI.35A、检材2SHIMGI.45A、检材3SHIMGI.65A,经综合分析,样本(第18763306号注册商标)采用了横排普通字体的“SHIMGI”六个字母,而检材1标识采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SHIMGI”六个字母。

两者的六个字母均采用大写字体,字母的排列方式、字母之间大小比例都一致,整体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别。

尽管检材1标识在“SHIMGI”后还有“.”分隔号及“35A”两个数字“35”以及一个字母“A”,但“.”分隔号的存在,以及“35A”不具有英文或中文上的特定含义,从普通消费者的常识角度,很明显会推定“35A”显示的是商品型号,“.”分隔号起到将商品标识与产品型号分离的作用。

也即“35A”不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能成为商标的部分。

因此,比对时,“35A”不能作为商标或者商标的组成进行判断,可以认定检材1标识与样本(第18763306号注册商标)使用的商标相同(检材2、3分析同上);

对检材4SHIMGI.SHFM5、检材5SHIMGI.SHFM6,经综合分析,样本(第18763306号注册商标)采用了横排普通字体的“SHIMGI”六个字母,而检材4标识采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SHIMGI”六个字母。

两者的六个字母均采用大写字体,字母的排列方式、字母之间大小比例都一致,整体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别。

尽管检材4标识在“SHIMGI”后还有“.”分隔号及“SHFm5”(由三个大字字母“SHF”、一个小写字母“m”、一个数字“5”组成),但“.”分隔号的存在,以及“SHFm5”不具有英文或中文上的特定含义,从普通消费者的常识角度,很明显会推定“SHFm5”显示的是商品型号,“.”分隔号起到将商品标识与产品型号分离的作用。

也即“SHFm5”不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能成为商标的部分。

因此,比对时,“SHFm5”不能作为商标或者商标的组成进行判断,可以认定检材4标识与样本(第18763306号注册商标)使用的商标相同(检材5分析同上)。

综上所述,该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与第18763306号注册商标均构成相同商标。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钟仙锋辨认同案人郭栋过程的相关情况。

(2)搜查笔录及相关的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持搜查证搜查戈德公司,在车间发现标有标识的水泵996台,标有标识的水泵3138台,标有标识的水泵1000台,标有标识的水泵100台,标有标识的水泵100台,并扣押了上述水泵(包括相关包装箱)。

8.电子物证检验记录(附光盘),证明送检的钟仙锋手机中未发现与案件相关的内容。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能互相印证,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的以下争议焦点问题,本院分别分析评判如下: 1.被告单位高登公司的涉案商标、、、、与新界公司的第18763306号商标是否构成相同商标。

经审查,高登公司的涉案商标是在新界公司“SHIMGI”商标后添加“.”分隔号和数字加字母“35A”、“45A”、“65A”及在下面添加点划线和“forbotterlife”等,或为在“SHIMGI”商标后添加“.”分隔号和“SHFm5”、“SHFm6”,总之,所添加部分的内容在物理形态上与“SHIMGI”商标明显可以分离,且如“35A”、“45A”、“65A”、“SHFm5“、”SHFm6”表示水泵的规格代号,其他所添加部分表示的也非“SHIMGI”商标本身的含义,均缺乏显著特征要素,故上述添加部分并不影响“SHIMGI”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

因此,高登公司的涉案商标与“SHIMGI”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应认定为刑法上的“相同商标”。

2.高登公司的伊拉克客户有无在该国取得使用涉案商标、、、、的权利。

经审查,(1)经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查询,在伊拉克当地已经公告并能够查询到的商标中,没有查到与SHIMGI/SHIMGI.35/SHIMGI.45/SHIMGI.65/SHIMGI.SHFM5/SHIMGI.SHFM6相同的商标。

该查询结果有约旦外交部及其官员签章;

(2)被告人钟仙锋供认该伊拉克客户在向高登公司下订单的同时,并未提供涉案商标的登记证;

(3)同案人郭栋供认,他后来经调查发现,该伊拉克客户的确没有取得涉案商标的合法手续;

(4)从常理上分析,案涉的伊拉克客户如果确系涉案商标在伊拉克境内的权利人或有权委托他人定牌加工,其当时不会不出具相应的权利证明。

故此,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据,足以排除在认定该伊拉克客户未取得于伊拉克境内使用涉案商标权利事实问题上的合理怀疑。

3.被告单位高登公司在委托其定牌加工的伊拉克客户未提供已取得涉案商标的相关权利证明的情形下,将使用该商标的产品销往伊拉克市场,是否实际损害了新界公司较大的经济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经审查,首先,新界公司有大量的水泵产品销售在伊拉克市场,即使该公司在这些水泵产品上仅使用“SHIMGE”商标,消费者也会根据商标对商品来源进行识别,从而认为该水泵产品来源自新界公司。

其次,在高登公司实施涉案行为时,新界公司在伊拉克注册的“SHIMGE”商标尚在有效期内。

因此,高登公司将含有“SHIMGI”注册商标的涉案标识使用于水泵产品而在伊拉克销售,消费者同样可能根据“SHIMGI”商标来识别商品来源,而将高登公司的产品误认为系新界公司的产品,从而产生混淆。

故高登公司的涉案行为,势必对新界公司的经济利益造成较大的损害,而扰乱水泵产品在中东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4.被告人钟仙锋及被告单位高登公司是否具有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主观故意,以及若单位犯罪成立时钟仙锋是否构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经审查,(1)首先,被告人钟仙锋作为高登公司的一名外贸业务员,且明知自己任职的企业也注册了数个商标,故其应当了解商标的一般知识,应当知道商标的作用以及侵害注册商标权益的法律后果,从而在承接涉外定牌加工的业务时,不仅会认真审查境外委托人进行商标授权的资格等事项,而且更会仔细查验该定牌加工业务有无侵害境内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即使仅构成商标民事侵权,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责任。

而钟仙锋自己也承认涉案标识中的“35A”、“45A”、“65A”、“SHFm6”、“SHFm5”有含水泵型号的意思。

故此,被告人钟仙锋关于他当时接到订单后,仅去网上搜索涉案的“SHIMGI.35A”、“SHIMGI.45A”、“SHIGI.65A”、“SHIMGI.SHFm6”、“SHIMGI.SHFm5”标识是否被注册,但未对“SHIMGI”这个商标进行搜索查验的辩解不合情理,应不予采信。

因即便其难以判断以上涉案标识与“SHIMGI”是否构成相同商标,也不能不顾二者极可能构成近似商标的风险存在而不去网上作进一步搜索验证,况且其知悉新界公司与高登公司系制造水泵的同行;

其次,钟仙锋未经伊拉克客户同意,自行将授权书上的SHIGI.65A改成SHIMGI.65A安排生产,而不是将SHIMGI.65A改成SHIGI.65A。

对此,钟仙锋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最后,钟仙锋将高登公司第一批生产好的4862台水泵以无牌水泵报关出口,该行为明显违反商业常理。

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钟仙锋明知“SHIMGI”是新界公司的注册商标,而具有实施假冒该注册商标行为的主观故意;

(2)被告人钟仙锋虽然只是高登公司的一名外贸业务员,但其在承接的外贸业务利润达3%时就有权作主签订合同,继而进行安排生产等事务。

涉案外贸业务仅在利润率问题上(因利润较低,在1.5%左右)按惯例由同案人郭栋审核决定,而其他方面从寻找客商、合同洽谈与签订、产品的规格型号、标识、包装要求的确定、向生产厂长下达生产任务,直至出口报关等事项均由其负责进行。

因此,被告人钟仙锋在涉案外贸业务上系高登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被告人钟仙锋及被告单位高登公司明显具有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主观故意,若高登公司的单位犯罪成立,钟仙锋则构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5.关于被告单位高登公司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搜查笔录”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问题。

该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在搜查过程中由朱某担任见证人,而朱某系本案的证人之一,且是新界公司的员工,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该“搜查笔录”证据的合法性存疑。

经审查,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搜查戈德公司的车间时,由新界公司的员工朱某担任见证人虽有不当,但整个搜查过程中被告人钟仙锋始终在现场,且其还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捺印,后在庭审质证时,钟仙锋又对该证据表示无异议。

而公安机关在搜查过程中取得的照片、所扣押的水泵、包装物等证据又与“搜查笔录”相互印证,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因此,采用该“搜查笔录”证据并无损害被告单位高登公司或被告人钟仙锋的合法权益而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可能。

6.关于被告单位高登公司的辩护人在庭审中申请对该公司的涉案商标与新界公司的“SHIMGI”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商标”进行重新鉴定的问题。

经审查,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的认定,虽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因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人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但本案中,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对高登公司的涉案商标与新界公司的“SHIMGI”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商标问题的判断,意义不大,而如何适用法律才是问题的关键。

故此,被告单位高登公司的辩护人的上述申请应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高登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钟仙锋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了上述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单位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高登公司有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仙锋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明知“SHIMGI”是他人注册商标的事实,故不应认定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福建高登泵业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二、被告人钟仙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

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三、被告单位福建高登泵业有限公司被扣押的涉案水泵、包装箱等物品,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温岭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晓波 审 判 员  瞿晓轩 人民陪审员  陈美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陈凤婷 代书 记员  张佳仪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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