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民初62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国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邻玉镇77公里。
法定代表人:邱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华东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五泉广场**。
法定代表人:朱则聪,该公司经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国品酒业有限公司、甘肃华东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