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646号原告:宁波卡迪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宏霞路******。
法定代表人:陈萍。
被告:湖北睿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庙头镇金家台村****法定代表人:杨智伟。
被告:中山市得意喜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东成路******9卡/div>法定代表人:白海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宁波卡迪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睿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得意喜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卡迪特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8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卡迪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