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8190号原告: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
法定代表人:詹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鸿志,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邦为公国际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刘老公庄东侧(北京英特塑料机械总厂)**8012v>法定代表人:宣令涛。
原告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正邦为公国际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