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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曾永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7民初18956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曾永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曾永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7民初1895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重庆,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毓,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永新,男,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与被告曾永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OPPO公司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OPPO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重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永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OPPO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曾永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3,000元;被告曾永新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全球注册,集科研、制造、营销于一体的大型高科技企业,系第XXXXXXX号“OPPO”商标注册人。

被告曾永新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开设“万家福数码7”店铺,销售侵犯涉案商标的OPPO品牌手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曾永新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成立于2003年4月11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手机、无绳电话、手机周边产品及零配件等,从事手机及其周边产品、配件的技术开发服务,货物进出口等,原企业名称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后于2018年3月30日变更为现企业名称。

2008年4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取得第XXXXXXX号“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电话机、手提电话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7日。

2012年12月31日,国家商标局出具(2012)商标异字第70163号《“OPPO”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手提电话、数字音乐播放器”商品上的“OPPO”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12月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登录“拼多多”APP,在“万家福数码7”店铺中购买“OPPOA59s移动联通电信4G指纹解锁5.5英寸王者吃鸡手机A37a59m”商品一件,支付货款500元。

2019年12月12日,收到前述购买的商品快递包裹。

2020年2月2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查看、拆封并清点前述购买商品的快递包裹的外观及内装物品,再对上述快递包裹重新封装并封签。

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就前述购买的订单详情界面、相关商品链接界面的浏览截屏及收货过程进行了监督,对公证购买的商品进行了封存,并出具(2019)沪张江证经字第9635号公证书。

原告就公证购买的商品出具鉴定证明称,公证购买的商品未贴进网许可码及IMEI码,充电线等亦与原装正品存在差异,故该商品并非其生产的原装正品,系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裹,该快递包裹启封前封存完好。

拆封后可见内有手机1个、手机包装盒1个以及手机配件、好评券等物品。

该手机包装盒的正面、侧面以及盒内手机的背面均标有“OPPO”标识;

手机包装盒背面及手机背面均标有原告的公司名称。

经对比,上述手机包装盒、手机上标注的“OPPO”字样与原告的第XXXXXXX号“OPPO”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拼多多”APP中名为“万家福数码7”店铺系由被告曾永新于2019年11月8日开设;

原告公证购买的商品链接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XX,该商品于2020年1月14日下架,并于2020年1月16日被拼多多平台禁售。

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500元、公证费1,000元、公证实物购买费5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鉴定报告、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寻梦公司提供的店铺基本信息、商品禁售信息,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就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标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手机及其包装盒上标注的“OPPO”标识与原告的第XXXXXXX号“OPPO”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相同,且被控侵权手机及其包装盒上同时标注原告的公司名称,而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手机”属相同商品,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曾永新作为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其销售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确切证据证明被告曾永新的非法获利及原告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本院综合考虑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并根据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以及实际支出的情况,酌情确定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曾永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永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787元,被告曾永新负担1,5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博文书 记 员  徐博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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