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1912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温州淘弟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HAJJ700。
法定代表人:谢尚敢。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温州淘弟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