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8987号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205。
法定代表人:蔡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秋,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莉,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胤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欣旺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小建。
被告:李小建,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户籍地山西省永济市。
被告:张彦强,男,199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建、北京胤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彦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双方已经和解并且已经收到和解款为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