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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山区刘兵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991民初137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山区刘兵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刘兵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37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刘兵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腾达贸易市场**(02)。

经营者:刘明珠。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刘兵百货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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