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2061号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0012316L),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星,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平阳县鑫德工艺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6MA2BTMLA4B),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责任人:黄培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鑫德工艺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