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6民初15140号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周营村村委会西1000米平房。
法定代表人:王秀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佰达,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诗超,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地块******。
法定代表人:郑昌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隆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信息大厦**div>法定代表人:李小艳,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贵,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梦飒,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兴隆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