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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安市鑫龙卫浴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1民初10366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安市鑫龙卫浴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鑫龙卫浴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民初10366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荣岳,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鑫龙卫浴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CNW5A8G),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

法定代表人:戴银东,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集团)与被告瑞安市鑫龙卫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卫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箭牌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被告瑞安市鑫龙卫浴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银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箭牌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鑫龙卫浴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鑫龙卫浴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鑫龙卫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箭牌集团创立于1994年,曾用名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18日更为现名称。

原告是国内先进的、规模性的高端陶瓷卫浴、瓷砖、全屋定制家居生产制造和销售企业之一,也是国内具有实力与影响力的综合性卫浴产品企业。

“ARROW箭牌”品牌经过原告多年经营及大量广告宣传,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可,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2017年1月6日,关联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将其第1354310、12862498、12862513号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

其中,第1354310号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包括坐便器、抽水马桶、便桶,有效期至2030年1月13日,该商标也于2008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第12862498号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包括坐便器、抽水马桶,水管龙头等,有效期至2025年1月20日;

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包括坐便器、抽水马桶,有效期至2025年1月20日。

原告为涉案商标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2020年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淘宝平台开设了网店“箭牌卫浴家装首选”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原告为保全证据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托相关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到上述侵权产品并收取货物。

被告在店铺内商品展示页面、商品名称及商品实物上均使用了原告申请的注册商标,所销售的商品合格证上除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还使用了原告关联公司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的名称、地址等企业信息,合格证上的微信二维码能关联到原告公司,已经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被告鑫龙卫浴公司辩称:1.店铺的产品也是别人那里复制过来的,不是我们自己做的,产品跟箭牌的产品上是不一样的,就是贴上箭牌的logo上去,其他包装都是空白包装;

2.原告诉讼的赔偿金额很大,希望赔偿金额能够少一点。

原告箭牌集团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变更证明、核准续展证明的公证书,国家商标局商标驰字[2008]第7号批复的公证书,荣誉证书,荣誉奖牌,新闻报道,原告正品商品商标、包装、说明书等公证书,(2019)川14民初19号判决书,(2019)琼01民初301判决书,(2020)粤广南粤第11105号公证书,(2020)粤广南粤第11112号公证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被告身份信息披露等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箭牌集团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7日,曾使用“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销售水龙头等产品。

原告是第1354310号“ARROW”、第12862498号“ARROW”、第1388533号“ARROW”、第12862513号“”(“卫浴”、“瓷砖”放弃专用权)、12862502号“箭牌卫浴·瓷砖”等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现均处于有效期内。

其中第12862498号“ARROW”、第1388533号“ARROW”、第12862513号“”、第12862502号“箭牌卫浴·瓷砖”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的水龙头或水管龙头、浴室装置等商品上。

2008年3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了《关于认定“ARROW”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使用在第11类坐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的箭牌卫浴品牌曾先后荣获多项荣誉。

2020年6月4日,原告箭牌集团的委托代理人XXX来到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XXX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入淘宝网,登录账号后搜索“箭牌卫浴家装首选”的店铺并点击进入,查看店铺工商执照信息显示公司名称为被告鑫龙卫浴公司,后搜索并查看店铺内一款名为“箭牌毛巾架单杆双杆304不锈钢卫浴五金浴巾架卫生间浴室挂件壁挂”的商品,显示淘宝价54-157.5元,30天内已售出11件,其中交易成功9件,累计评论42条,商品展示的左上角印有“”标识,陈旺群点击进行购买,查看购买订单编号为“×××97”。

另据公证书截图显示,涉案店铺中的其他商品展示图片左上角均印有“ARROW箭牌卫浴”的组合图案。

上述过程由陈旺群进行截屏、打印。

2020年6月8日,快递人员派送一个编号为“×××25”的圆通快递包裹至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C座。

XXX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拆开上述包裹,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封某后交由陈旺群收执。

后陈旺群用公证处计算机进入淘宝网登陆账号,在已买到的宝贝中输入订单号为“×××97”的订单,查看物流等信息后点击确认收货。

上述过程拍照、截屏、打印。

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分别出具(2020)粤广南粤第11105号、(2020)粤广南粤第11112号公证书。

原告为该公证支出公证费2000元。

当庭查看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内有快递包裹一个,详情显示为圆通快递,条形码编号“×××25”;

包裹内有浴巾架一根、合格证一张,浴巾架两侧分别印有“ARROW”标识,合格证上印有“”标识以及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地址、服务热线等信息。

原告认为被告在淘宝店铺名称、商品展示图片、销售的浴巾架、合格证等处使用的“ARROW”“箭牌卫浴”文字分别与原告的第12862498号“ARROW”、第1388533号“ARROW”、第12862513号“”、第12862502号“箭牌卫浴·瓷砖”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12862498号“ARROW”、第1388533号“ARROW”、第12862513号“”、第12862502号“箭牌卫浴·瓷砖”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至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侵权店铺展示的水龙头、水管及与被诉侵权商品浴巾架与第12862498号“ARROW”、第1388533号“ARROW”、第12862513号“”、第12862502号“箭牌卫浴·瓷砖”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水龙头或水管龙头、浴室装置”属于同一种商标。

被诉侵权标识“ARROW”与第12862498号“ARROW”、第1388533号“ARROW”注册商标视觉无差异,属于相同商标;

与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相比,均包含具有核心识别意义的“ARROW”英文字样,应当认定两者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被诉侵权标识“箭牌卫浴”与第12862513号“”、第12862502号“箭牌卫浴·瓷砖”注册商标相比,均包含具有核心识别意义的“箭牌”中文字样,应当认定两者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因此,被告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第12862498号“ARROW”、第1388533号“ARROW”、第12862513号“”、第12862502号“箭牌卫浴·瓷砖”注册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告库存的侵权产品情况,故原告关于销毁侵权产品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由商标法予以规制,原告主张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4万元:1.涉案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2.原告取证公证书仅显示被告开设的淘宝店铺内展示图片上使用了涉案标识,销售经营数额不大;

3.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购物费、公证费等费用,并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瑞安市鑫龙卫浴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2862498号“ARROW”、第1388533号“ARROW”、第12862513号“”、第12862502号“箭牌卫浴·瓷砖”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瑞安市鑫龙卫浴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三、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5元,被告瑞安市鑫龙卫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江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章璐伽 ?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

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

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

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

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

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

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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