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849号 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相府路**。
法定代表人:赵礼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坤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陡沟村****/div> 法定代表人:焦艳梅。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坤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