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289号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长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泽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义乌市糯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遗安******405 法定代表人:朱应峰。
被告:河北小蚂蚁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广宗县冯家寨乡东铺村div> 法定代表人:许素英。
被告:河北童喜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经济开发区新邢清线以南div> 法定代表人:刘胜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义乌市糯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小蚂蚁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河北童喜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