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06号 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鹿顺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A3CY17。
法定代表人:王佳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延羽,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张延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查,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向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但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