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辖终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傲林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丽州一品小区******。
法定代表人:徐佐侃,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清,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审被告:永康市运时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黄泥勘村v>法定代表人:周鹏,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永康市傲林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林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文清,原审被告永康市运时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时通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323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傲林及公司上诉称,马文清主张其与运时通公司通过天猫公司经营的平台出售被诉侵权产品,因其与运时通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永康市,故永康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相较于原审法院更有利于审理本案,且该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可以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马文清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傲林及公司和运时通公司在天猫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马文清将天猫公司作为原审共同被告之一提起诉讼,并对该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诉请,故天猫公司属于本案适格被告。
因天猫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发生在金华永康市辖区内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永康市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不享有管辖权。
傲林及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