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679号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昕,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金派箱包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市场**商位。
经营者:胡小松,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爱萍,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金派箱包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2月24日,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