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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黑龙江省五常大仓米业有限公司、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04民初11055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黑龙江省五常大仓米业有限公司、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黑龙江省五常大仓米业有限公司;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1055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五常大仓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卫国乡村粮库屯。

法定代表人:迟福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宁,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梁权,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职务不详。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黑龙江省五常大仓米业有限公司、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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