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1055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五常大仓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卫国乡村粮库屯。
法定代表人:迟福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宁,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梁权,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职务不详。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黑龙江省五常大仓米业有限公司、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