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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佳来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2民初6342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佳来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佳来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6342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佳来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面,注册号为441××××××××。

经营者:张良志,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文宗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1××××××××××××。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佳来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佳来日用品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佳来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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