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6342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佳来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面,注册号为441××××××××。
经营者:张良志,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文宗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1××××××××××××。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佳来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佳来日用品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佳来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