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3997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8403069E,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丽霞,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浩瀚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60224903E,登记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学前路**奥特莱斯**108。
法定代表人:尹恒卫,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浩瀚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浩瀚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浩瀚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浩瀚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