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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区万人迷照相器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317号
案件名称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区万人迷照相器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万人迷照相器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民初317号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骆家村。

法定代表人:米淑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上虞区万人迷照相器材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谢桥村姚村西岸路80号。

投资人:许炯。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上虞区万人迷照相器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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