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5707号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安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凡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松,北京铭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北京铭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吾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芬璐********。
法定代表人:曹正。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吾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