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644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丰县岗集镇家德家电超市,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瑞丰路与合淮路交口/div> 经营者:孙庆萍,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丰县岗集镇家德家电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