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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伟彬与朱兆福、漳州市卓尔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900号
案件名称钟伟彬与朱兆福、漳州市卓尔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伟彬;漳州市卓尔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兆福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900号原告:钟伟彬,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卓尔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荣昌东方广场10幢1008号。

法定代表人:赖某1。

被告:东莞市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求富路社区××××××尚京文创文化科技产业园8栋217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1。

被告:朱某1,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原告钟伟彬与被告漳州市卓尔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钟伟彬于2021年×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钟伟彬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钟伟彬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钟伟彬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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