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206号 原告:上海辛西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JHU5T。
法定代表人:魏梦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珏玮,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启明,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雪岭,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辛西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雪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上海辛西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上海辛西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辛西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2元,减半收取计1761元,由原告上海辛西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