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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煜轩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众汇工业炉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209号
案件名称青岛煜轩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众汇工业炉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煜轩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众汇工业炉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09号 原告:青岛煜轩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莫斯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MA3CEJ9K2X。

法定代表人:林雪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异敏、李萌,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众汇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墅上王村码:91330109712522616R。

法定代表人:汤生尧,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煜轩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众汇工业炉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理中,原告青岛煜轩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1、2有关要求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合理费用的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6月19日,原告青岛煜轩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煜轩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煜轩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煜轩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青岛煜轩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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