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民初1095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为62336645-000-11-17-8。
授权代表:王希。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仙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金洲社区××××××××××竹洲综合楼(旧楼)四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79。
法定代表人:邓某1。
案件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请求原告诉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所享有的第17225013号商标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开支)共人民币90000元。
后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与认定一、案涉商标注册情况:第17225013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品牌索引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8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等。
原告于2018年1月13日受让该商标。
原告享有的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二、侵权情况:原告主张委托无锡博瑞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博瑞思公司)申请公证。
博瑞思公司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网页保全证据公证,形成(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4924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内容显示,2017年10月13日,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网址www.taobao.com,可见被告在该网站上开设了FAIRCHILD网店,网店销售的部分儿童短袖套装、儿童秋装套装、童装卫衣、童装长袖衣(共对应五条销售链接),服装销售单价人民币69-118元之间。
原告购买了其中一款侵权商品,该商品上印有一只小狗图案标识(详见附图),并挂有显示“fairchild”的标牌。
前述五条销售链接的被控侵权商品均为服装,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型相同。
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为标准,将被控侵权服装上使用的小狗图案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均呈一只戴着颈圈的小狗形象,小狗的眼睛均较大,头部、耳朵以及背部均部分呈黑色,其余主要呈白色,二者在构图、颜色等方面基本一致,整体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被控侵权服装属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被控侵权服装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侵犯了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就其侵权行为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原告确认被告已将网店中的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链接删除。
三、赔偿数额:被告是成立于2010年3月2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产销:服饰、服装、鞋、帽。
原告并无证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亦无证据显示案涉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案涉注册商标知名度;
2.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
3.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后果及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
4.原告的合理维权开支,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判决法律依据依照前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内容一、限被告东莞市仙童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包括合理维权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二、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负担人民币1868元,由被告东莞市仙童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东莞市仙童服饰有限公司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凤平人民陪审员 黄莉环人民陪审员 万敏瑜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梁雪珍刘嘉琪附图:原告的注册商标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被控侵权服装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
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信用惩戒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
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
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