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杨兴宾、褚青华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03刑初589号
案件名称杨兴宾、褚青华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兴宾;褚青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303刑初58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兴宾,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8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哲,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褚青华,女,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8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薄一峰,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二部刑诉〔202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兴宾、褚青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金鹏、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兴宾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哲、褚青华及其指定辩护人薄一峰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至今,杨兴宾自行购买腻子粉搅拌机、重钙、灰钙、白水泥、纤维素、胶粉等设备原料,与褚青华在潦河坡村南沟组一民宅内进行加工,加工后将成品装进外地购入的“立邦”、“龙饰”等品牌包装袋里,未经授权生产立邦超白、立邦专业外墙柔性腻子粉、龙饰防碱外墙柔性腻子粉。

该假冒注册商标的腻子粉,在潦河坡村大王庙岗杨兴宾夫妇开设的“兴宾涂料建材批发”门店内销售。

经查,杨兴宾、褚青华夫妇所生产的假冒“立邦”、“龙饰”注册商标产品累计非法获利13293元,公安机关聘请河南君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杨兴宾、褚青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非法经营数额进行司法会计审计,杨兴宾、褚青华于2014年-2019年期间假冒龙饰、立邦注册商标腻子粉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为61130元。

其中假冒龙饰非法经营数额为47177元,假冒立邦非法经营数额为1395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兴宾、褚青华没有经过“立邦”、“龙饰”注册商标品牌公司的授权,也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而私自生产销售标有“立邦”、“龙饰”注册商标品牌腻子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兴宾、褚青华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兴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兴宾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护称被告人杨兴宾具有以下从轻情节:被告人杨兴宾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褚青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褚青华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护称被告人褚青华具有以下从轻情节:被告人褚青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褚青华系初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至今,杨兴宾自行购买腻子粉搅拌机、重钙、灰钙、白水泥、纤维素、胶粉等设备原料,与褚青华在潦河坡村南沟组一民宅内进行加工,加工后将成品装进外地购入的“立邦”、“龙饰”等品牌包装袋里,未经授权生产立邦超白、立邦专业外墙柔性腻子粉、龙饰防碱外墙柔性腻子粉。

该假冒注册商标的腻子粉,在潦河坡村大王庙岗杨兴宾夫妇开设的“兴宾涂料建材批发”门店内销售。

经查,杨兴宾、褚青华夫妇所生产的假冒“立邦”、“龙饰”注册商标产品累计非法获利13293元,公安机关聘请河南君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杨兴宾、褚青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非法经营数额进行司法会计审计,杨兴宾、褚青华于2014年-2019年期间假冒龙饰、立邦注册商标腻子粉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为61130元。

其中假冒龙饰非法经营数额为47177元,假冒立邦非法经营数额为13953元。

另查明,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杨兴宾、褚青华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兴宾、褚青华于2020年11月25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113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杨兴宾、褚青华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潦河坡中学与杨兴宾签订的外墙刷漆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现场照片、账本照片、送货单、账单明细、商标注册证、接受立邦公司证据材料清单、龙饰公司的有关材料及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腻子粉配料表复印件;

证人王某、杨某等人证言;

搜查笔录;

关于对杨兴宾、褚青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非法经营数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被告人杨兴宾、褚青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兴宾、褚青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611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兴宾、褚青华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杨兴宾、褚青华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经司法局社区评估,被告人杨兴宾、褚青华有再犯可能性,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对二被告人不适用缓刑。

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各自具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数额、社会危害程度、社区评估意见、自首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兴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褚青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依法没收被告人杨兴宾、褚青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1130元,上缴国库。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的“立邦”“龙饰”腻子粉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