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13号 原告:邱商洋,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罗彩琴,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欧诺佳卫浴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E31A2C,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乐园路86号湖贝新村13栋101。
法定代表人:邱海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商洋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欧诺佳卫浴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邱商洋申请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欧诺佳卫浴商行赔偿原告邱商洋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7日,原告邱商洋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邱商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商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邱商洋负担。
原告邱商洋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