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534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慧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轻舟办公设备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高新区石杨路13号佰腾数码广场重庆店2F-C19,注册号500901611200949。
经营者:李茂武,男,1978年5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轻舟办公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