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41503-1号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538。
法定代表人:吴亚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珍,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华,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素衣芬针织内衣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福永第二工业村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GXJ6D。
经营者:张。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8A。
法定代表人:戴。
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素衣芬针织内衣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素衣芬针织内衣厂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素衣芬针织内衣厂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