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81民初2955号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赛兔数码科技园1栋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958948X1。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秉田,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秉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