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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肯马法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54号
案件名称阿肯马法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肯马法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4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肯马法国公司(ARKEMAFRANCE)。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科隆布艾斯蒂恩奥夫斯路420号(420Rued’Estienned’Orves92700Colombes)。

代表人:米歇尔•德拉博德(MichelDELABORDE),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珂,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念,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尊,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阿肯马法国公司(ARKEMAFRANCE)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59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阿肯马法国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阿肯马法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经本院审查,本案不存在“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

因此,对阿肯马法国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肯马法国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阿肯马法国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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