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13执190号潘井超、沭阳县张圩乡成芹乐味堡茶餐厅、成芹:关于申请执行人潘井超与被执行人沭阳县张圩乡成芹乐味堡茶餐厅、成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04月19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2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案汇入执行款1512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25元(已拨国库),剩余执行款1.5万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潘井超的指定帐户。
申请执行人潘井超向本院呈交结案申请书,至此,申请执行人潘井超申请执行本院(2020)苏13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