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民初1206号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K96室。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永康市凤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周芯菡。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凤麟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7日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预收525元),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