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79号 原告:杭州万风美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和合财富中心**2301。
法定代表人:余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博易,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福钰春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万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宗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万风美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福钰春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万风美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万风美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万风美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