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15刑初145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磊,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出生地湖北省随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业,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磊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磊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期间,并有值班律师为被告人颜磊提供了法律帮助。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年初至8月间,被告人颜磊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一出租院内,购买、存储假冒各类白酒的包装材料并对外销售。
2020年8月25日,民警在该大院内查获带有“剑南春”、“茅台”、“五粮液”、“国窖”等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共计38519个。
经核实,上述物品除60个“七代五粮液玻璃瓶”外,均为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颜磊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搜查笔录、鉴定意见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涉案物品照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磊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犯罪未遂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颜磊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颜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磊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磊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颜磊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颜磊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磊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颜磊持有的黑色华为手机一部、涉案假冒包装材料三万八千四百五十九个、“七代五粮液玻璃瓶”六十个,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