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1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拱墅区浩威五金建材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新村47幢底层02室。
经营者:周孝银,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希睿,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市拱墅区浩威五金建材店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杭州市拱墅区浩威五金建材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均由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