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民初1585号 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丹桂南路21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春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重,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仁伟,男,汉族,1989年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从: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丝,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仁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仁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仁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预缴1150元),由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