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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世纪龙恒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27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世纪龙恒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世纪龙恒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初1276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世纪龙恒电器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源社区航城工业区展丰工业园A6栋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89230717。

经营者:吴桂钦。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立案时间:2020年4月7日本院开庭时间:2020年8月19日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63062××××.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销毁库存;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世纪龙恒电器厂(以下简称“世纪龙恒电器厂”)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判决。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权利状况:外观设计名称:风扇(N9-FAN)专利申请日:2016年12月16日专利号:ZL20163062××××.5专利授权日:2017年6月9日权利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票据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最新缴纳年费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8月25日对涉案专利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被告侵权事实:原告主张被告世纪龙恒电器厂构成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一)销售侵权的事实证据(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2790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5月14日,在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公证处电脑,打开1688网站并登录账户,浏览被诉侵权产品页面,查看公司黄页信息后,查看订单详情项下订单号为“443220097878915677”的订单,供应商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世纪龙恒电器厂,货品名称为“雪花USB风扇迷你小电风扇便携桌面办公桌宿舍学生床上手持可充电”,尺寸为手持小风扇和雪花小电风扇,数量各1一个,单价均为6.5,优惠后货品总价为9.86元,实付款含运费15.86元。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确认手持小风扇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

2019年5月17日,该公证处工作人员代收韵达快递一件(运单号码:383××××1735),并确认该快件密封完好。

2019年5月23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该快件外观及快件内的物品进行拍照,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密封快件后交原告代理人保管。

2019年6月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查看订单信息和物流信息,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为韵达快递,运单号码为383××××1735。

(二)许诺销售侵权(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2790号公证书记载,原告浏览被告经营的1688网店,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作出了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被诉侵权网店中上传了多张被诉侵权产品图片进行展示、宣传,并附有产品相关性能介绍。

(三)制造侵权(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2790号公证书显示,被告的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其自称其为插座、插排、手电筒、电水壶、电磁炉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公司,员工人数51-100人,厂房面积1600平方米。

公司联系方式显示公司地址位于广东普宁市,其工商登记的地址为展丰工业园。

三、侵权比对原告提交的公证封存的包裹外包装封存完好,密封严实,无明显开拆痕迹。

公证封存外包装贴有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封条,并盖有该公证处公章。

包装箱上贴有韵达快递的快递单,该快递单上的信息已经模糊不清。

当庭拆封,箱内含两个被控侵权产品小风扇,一个为绿色,一个为黑色。

原告当庭确认绿色风扇为被控侵权产品。

涉案专利包括组件1主视图、组件1后视图、组件1右视图、组件1左视图、组件1俯视图、组件1仰视图、组件2主视图、组件2左视图、组件2仰视图、组件2俯视图、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1、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2共12幅视图。

被诉侵权产品视图: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1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2组件1主视图组件1后视图组件1左视图组件1右视图组件1俯视图组件1仰视图组件2主视图组件2左视图组件2俯视图组件2仰视图原告对被控侵权产品图片无异议。

将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原告意见:二者构成近似;

本院对比认为:二者构成近似,被控侵权设计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查明的事实(一)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赔偿主张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要求被告世纪龙恒电器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但原告除提交公证书记载购买侵权产品支付7.93元合理维权费用、委托代理合理记载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外,未能提交其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其他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酌情认定本案的赔偿金额。

原告当庭使用法庭外网电脑登陆天猫店铺,显示“SOLOVE素乐旗舰店”网店上有销售原告所称的专利产品,名称叫“素乐小风扇USB便携式手持小型随身可充电学生宿舍…”型号是N9,经营主体显示是“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告的工商信息被告世纪龙恒电器厂的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的零售与批发、家用电器的加工与生产。

(三)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证书及光盘显示,截止2019年6月3日,被告仍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30天内成交数多达45400台,但该销售链接包含了另一款风扇及电池,被诉侵权产权的具体销量不明。

原告提交的另一份可信时间戳证书及光盘显示,截止2019年7月16日,被告仍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30天内成交数多达92919台,单价根据起批量的不同分别为6.93元、7.43元以及7.92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公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专利年费交纳收据公证书、天猫平台原告产品页面、侵权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两份可信时间戳、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质证笔录、开庭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外观设计的比对。

经比对,虽然两者外观设计虽存在细微差别,但从整体视觉效果上观察,两者整体造型、各视图主要设计风格相同或相近似,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专利设计近似,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指控被告世纪龙恒电器厂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制造侵权的事实。

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的加工与生产,具备生产资质,(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2790号公证书显示其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结合其工商登记的住所位于展丰工业园,具备生产的条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本院认定被告存在制造侵权的事实,被告构成制造侵权。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销售侵权的事实。

原告提交的(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279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从被告世纪龙恒电器厂处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公证书中显示的实物包裹快递单信息与1688网站上的订单物流信息一致,故本院对被告世纪龙恒电器厂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予以确认。

被告世纪龙恒电器厂亦在其1688网店上宣传了被控侵权产品,故本院认定被告世纪龙恒电器厂许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至于销毁库存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被告世纪龙恒电器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并负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关于本案具体赔偿数额问题。

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提供了其专利产品的销售情况证明其专利产品市场大,价值高。

本院综合涉案专利为“小风扇”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的创新程度、专利产品的销售价格、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原告就涉案专利提起数百件诉讼及其已获赔偿等情况,考量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显示,被诉侵权产品30日内92919件成交,但该销量包含了另一款风扇及电池的销量,被诉侵权产品具体销售量不明。

关于合理维权费用,原告仅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每案人民币3000元,原告未提交公证费、律师费等票据。

因该案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开支已实际发生,本院依法予以考虑,但因原告就涉案专利在本院提起数百件诉讼,其维权费用应合理分摊。

综上,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专利权类别、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规模以及原告的合理维权费用,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世纪龙恒电器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风扇(N9-FAN)”专利号为ZL20163062××××.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世纪龙恒电器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本案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由于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变更为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世纪龙恒电器厂负担并迳付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655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7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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