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11559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美宜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美年佳食品店,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经营者:赖沙古,男,汉族,1980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45×××××××********。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美年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