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终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获嘉县黄堤镇永军五金门市部。
经营场所:河南省获嘉县黄堤镇黄堤村。
经营者:宋永军,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黄堤居民区。
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获嘉县黄堤镇永军五金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3知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黄堤镇永军五金门市部均以双方已就一审判决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黄堤镇永军五金门市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黄堤镇永军五金门市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5元,由获嘉县黄堤镇永军五金门市部负担8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