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70号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北院大道43号。
法定代表人:方德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霞、赵勇,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郾城区城关镇淘宝贝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和平路北段。
经营者:郭云霞。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郾城区城关镇淘宝贝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