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682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吉利景翔超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陈营村陈营村北恒生顺发农副产品市场160号。
经营者:曹文军,信息不详。
被告:北京泰润万家超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鼎泽恒农副产品零售市场内一层西侧。
经营者:曹可飞,信息不详。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吉利景翔超市、北京泰润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且被告已经支付和解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吉利景翔超市、北京泰润万家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