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044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洁,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英,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迅风合信通讯器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甲5幢1层106号。
经营者:李雪姣,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龙润信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宁,执行董事。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迅风合信通讯器材销售中心、龙润信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