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951号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中国包装印刷产业(晋江)基地锦祥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谢拥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占东母婴用品店,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龙湖壹品2号楼2单元105。
经营者:彭占东。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占东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