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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新郑市龙湖镇占东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951号
案件名称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新郑市龙湖镇占东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占东母婴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951号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中国包装印刷产业(晋江)基地锦祥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谢拥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占东母婴用品店,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龙湖壹品2号楼2单元105。

经营者:彭占东。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占东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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