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39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清县韩村好又多超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县韩村镇韩村。
经营者:周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清县韩村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 2 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