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769号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31楼A座。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演庆,男,汉族,1970年3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步公司)与被告刘演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爱步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爱步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傅家顶 审 判 员 董耿瑜 审 判 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庄丹钦 书 记 员 苏阿云 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