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616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城厢米尔茶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过溪村茶山角落23号3楼。
经营者:林进才。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西湖龙井协会)与被告安溪县城厢米尔茶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西湖龙井协会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湖龙井协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傅家顶 审 判 员 董耿瑜 审 判 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庄丹钦 书 记 员 苏阿云 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